刊登日期: | 2017/2/7 |
發文日期: | 2017/2/7 |
發文字號: | 府地籍一字第1062701033A號 |
主旨: | 洪明旭先生等9人申請發給本府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價金案,經審核無誤,公告週知並徵詢異議。 |
依據: |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、4項、第15條第2、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。 |
公告事項公告: |
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、4項、第15條第2、3項及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辦理。 一、土地及建物標示:雲林縣地號二崙鄉大庄段952地號等8筆土地(詳清冊) 二、權利人姓名或名稱:裕產合名會社(會員洪開從)。 三、權利種類:所有權。 四、權利範圍:如清冊(出資比例:55000/165000)。 五、公告起訖日期:自民國106年02月20日起至民國106年05月20日止共3個月。 六、土地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者,應於公告期間內,檢附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出,逾期不予受理。 七、代為標售土地公告期滿無人異議時,按代為標售土地之價金,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並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實收利息發給之。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,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,並加計自登記國有之日起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。 |
附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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